中新社廣州8月19日電 (索有為 曾潔赟 彭思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日通報,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依法對連賢明等3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上訴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12月31日,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連賢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得假釋;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六個月,部分被告人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200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連賢明利用擔任汕頭市潮南區司馬浦鎮大布上社區居委會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以族親、至交關系為紐帶,逐漸形成了以其為首,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連賢明先后提拔該組織成員擔任大布上居委兩委委員、治保主任及副主任等主要職務,使居委會逐漸演變成為該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平臺和斂財的工具。連賢明指使組織成員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壟斷大布上社區建筑建材市場;要求煤氣經營者定點充氣,將定點充氣經營權交予該組織成員壟斷。 連賢明還在當地經營生豬屠宰場,取得周邊幾個鄉村的生豬屠宰統一定點承包經營權,抬高豬肉價格,強行要求社區全部肉販必須到其屠宰場進購豬肉和屠宰生豬,并繳納屠宰費,同時禁止村民到外地購買豬肉。 該組織還實施非法出賣集體用地、貪污多項國家水稻種植補貼、侵占村民購地款、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以連賢明為首的犯罪團伙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完) |